大貨車強制報廢年限規定:
1: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2: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新的貨運汽車報廢規定是,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牽掛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現在強制實行國四排放標準,所有排放不達標的的國二、國三車型,將不再允許車輛上戶。
已經上戶的車輛,不達標的不管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將強制報廢,具體報廢規定如下:
1.車輛經維修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
2.經維修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改造后,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3.在檢驗有效期滿后連續3個年檢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4.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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