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車報廢回收管理規定:
1、 為加強城市公共大巴專營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務秩序,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特區內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簡稱公共大巴)的經營服務業務實行專營。未取得專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區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
本規定所稱專營權,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授權專營的企業和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以下合稱從事專營業務的企業),在專營線路內單獨享有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權利。
本規定所稱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是指依照本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特定線路專營權的企業。但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市政府批準在特定線路從事公共大巴經營服務業務的企業,可依本規定享有特定線路專營權。
3、公共大巴專營權期限每期為五年。專營權期限屆滿,可按本規定的規定程序予以延長。
大巴車報廢回收補貼政策:
一、適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根據補貼資金規模,繼續對達到汽車報廢標準、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以方便城鄉居民出行,推動貨運質量改善,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合理調整車輛使用年限。為體現資源節約,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適當提高資金補貼標準。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調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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