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客車報廢年限規定如下:
一、如果為座位總數為 15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車,使用8年強制報廢;
二、如果座位總數為16至30座的中型客車,使用10年強制報廢;
三、如果座位總數為31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車,使用12年強制報廢。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
2、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
3、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專用校車使用15年;
6、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7、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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