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客運汽車使用年限8年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擴展資料:
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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