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到達國家報廢標準的旅程或年限后,車輛的技術功用、經濟功用、廢氣排放均達不到要求。若繼續運用,存在較多安全隱患和污染環境,維修保養費用劇增。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國務院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聯合發布《轎車報廢標準》規則:轎車跋涉達30-50萬公里,運用8-15年或因各種原因形成車輛嚴峻損壞、技術狀況無法修正的;車型篩選、已無配件來源的;耗油量逾越國家標準15%的;經修正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轉技術條件的;排污超標無法改善的車輛均應當強制報廢。
(1)正常運用愛車,不過度超速、超載,避免快速加快、盡可能以勻速駕御。
(2)定時維護保養。事實證明,轎車的維修保養對轎車的排放質量很重要。有的車出廠時排放合格,但運用進程中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維護保養,使自己的車處于一個好的運轉狀況。維修保養不及時,就會因為高排放導致更多的污染。如:勤查轎車點火系統、及時發現滲漏、檢查阻氣門、檢查空氣管道、運用清潔的過濾器、避免焚燒機油、避免運用等級低潤滑油等。
(3)正確用油,運用清潔燃料。
(4)不亂改車輛而導致排放反常。
(5)挑選“綠色輪胎”。所謂“綠色輪胎”也稱環保輪胎或低污染輪胎。
(6)車輛要按時報廢和更新。
(7)減少車內污染影響。不要隨意對車內進行裝修;不必劣質車載香水或空氣新鮮劑;遇到嚴峻堵車,或跟從尾氣排放可能超標車輛跋涉時,應關閉車窗,把空調、暖風開關調到車內自循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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