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行《轎車產品收回運用技術政策)),防治作廢機動車拆解進程的環境污染,保護環境,促進資源的循環利 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 2007 年 4月 9 日發布施行了《作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環境保護行業規范 (HJ 348-2007),對企業規矩了詳細的規范要求二
一、作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環境保護基本要求
1.作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的制作與運轉應以環境元害化辦法進行,不能發生二次污染。
2.作廢機動車拆解、破碎應以資料收回為主要目的,應很大極限保證拆解、破碎產品 的循環運用。
3.作廢機動車拆解發生的廢液化氣罐、廢安全氣囊、廢蓄電池、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廢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液壓油、制動液、防凍 劑、防爆劑等,下同〉、廢空調制冷劑等歸于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矩進行處理和處置。
二、拆解、破碎企業制作環境保護要求
三、拆解、破碎企業運轉環境保護要求
四、污染控制要求
五、進口廢轎車壓件拆解、破碎的環境保護特別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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