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查和登記
1.1 檢查報廢汽車發動機、散熱器、變速器、差速器、油箱等總成部件的密封、破損情況。對于出現泄漏的總成部件,應采用適當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體或封住泄漏處,防止廢液滲入地下。
1.2 對報廢汽車進行登記注冊并拍照,將其主要信息錄入電腦數據庫并在車身醒目位置貼上顯示信息的標簽。
1.3 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報廢汽車車主(單位或個人)名稱、證件號碼、牌照號碼、車型、品牌型號、車身顏色、重量、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或車架號)、出廠年份、接收或收購日期。
1.4 將報廢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1.5 向報廢汽車車主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有關注銷書面材料。
2. 拆解預處理
a) 拆除蓄電池,拆除液化氣罐;
b) 直接引爆安全氣囊或者拆除安全氣囊組件后引爆;
c) 在室內拆解預處理平臺使用專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車內的廢液;
d) 用專門設備回收汽車空調制冷劑。
3. 報廢汽車存儲
3.1 應避免側放、倒放。
3.2 如需要疊放,應使上下車輛的重心盡量重合,以防掉落,且疊放時外側高度不超過3m,內側高度不超過4.5 m;對大型車輛應單層平置。如果為框架結構,要考慮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結構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夠合理裝卸,而對存儲高度沒有限制。
3.3 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開存儲。
3.4 接收或收購報廢汽車后,應在3個月之內將其拆解完畢。
4 拆 解
4.1 報廢汽車預處理完畢之后,應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機油濾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質的部件(含有鉛、汞、鎘及六價鉻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轉化器及消聲器、轉向鎖總成、停車裝置、倒車雷達及電子控制模塊;
f)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屬銅、鋁、鎂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險杠、儀表板、液體容器等);
i)拆除橡膠制品部件;
j)拆解有關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4.2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5. 拆解的一般技術要求
5.1 拆解報廢汽車零部件時,應當使用合適的專用工具,盡可能保證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2 應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冊進行合理拆解,沒有拆解手冊的,參照同類其他車輛的規定拆解。
5.3 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各種廢液應抽空并分類回收,各種廢液的排空率應不低于90%。
5.4 不同類型的制冷劑應分別回收。
5.5 各種零部件和材料都應以恰當的方式拆除和隔離。拆解時應避免損傷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5.6 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解體銷毀的總成,拆解后應作為廢金屬材料利用。
5.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倉庫前應做清洗和防銹處理。
6. 存儲和管理
6.1 應使用各種專用密閉容器存儲廢液,防止廢液揮發,并交給合法的廢液回收處理企業。
6.2 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應在室內存儲。
6.3 對存儲的各種零部件、材料、廢棄物的容器進行標識,避免混合、混放。
6.4 對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廢棄物進行分類存儲和標識,含有害物質的部件應標明有害物質的種類。
6.5 容器和裝置要防漏和防止灑濺,未引爆安全氣囊的存儲裝置應防爆,并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查。
6.6 拆解后廢棄物的存儲應嚴格按照GB 18599和 GB 18597要求執行。
6.7 各種廢棄物的存儲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6.8 固體廢棄物應交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廢物處理單位處理,不得焚燒、丟棄。
6.9 危險廢物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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