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的《機動車報廢標準》制定于 1986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作為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產業之一——汽車工業呈現出產銷兩旺的趨勢。 因此,該標準已不適應汽車生產和交通運輸發展以及交通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面的需要,國家有關部委遂于 1997 年頒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報廢標準)),1998 年 7 月又對該機動車報廢標準中的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的行駛里程、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進行了調整。2000年 12 月,國家有關部委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對非營運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標準再次進行調整。
汽車是現代社會生活中使用量大的代步工具之一。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
重的重要作用,隨著人民生活的日趨富裕,汽車保有量呈迅猛增長之勢。由此帶來的交通安 全、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等問題日益突出,這就要求機動車報廢標準的制定必然要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否則將導致汽車市場的元序狀態,造成嚴重后果。
汽車經過長期使用后,必然導致汽車零部件的磨損、老化乃至材料疲勞,到一定期限則應報廢更新。車輛報廢應嚴格掌握報廢的技術條件,任何過早報廢不但會造成運力的浪費:也不符合節約資源的原則。但到規定報廢期限仍繼續運行,不但造成汽車消費延緩,使汽車 工業得不到快速發展。更為嚴重的是,會給交通安全帶來不可預測的隱患,危害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危害社會環境,所以制定機動車報廢標準是關乎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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